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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亲用与被申请人徐金、吴剑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亲用,徐金,吴剑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44号申请人:徐亲用,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徐金,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吴剑辉,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亲用与被告徐金、吴剑辉及第三人徐前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亲用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金、吴剑辉位于咸宁市温泉茶园路(凯阳.天骄润城)7幢10层1002室(所有权证号:咸宁市房权证温泉字第某某号)房屋产权予以冻结,并以徐亲用位于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向阳小区(学府花园)3幢1单元402室房产(房权证号为:通山房权证通山县字第某某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今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申请人徐亲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徐金、吴剑辉位于咸宁市温泉茶园路(凯阳.天骄润城)7幢10层1002室(所有权证号:咸宁市房权证温泉字第某某号)房屋产权予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二、将申请人徐亲用位于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向阳小区(学府花园)3幢1单元402室(房权证号为:通山房权证通山县字第某某号)房屋产权予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徐亲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成林人民陪审员  毛熹人民陪审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