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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卓玉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卓玉钗,陈巍,陈静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财保19号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住所地长乐市航城街道吴航路555号皇庭名郡商业3幢S50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816118300。法定代表人陈国连,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惠发,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卓玉钗,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系陈永官妻子。被申请人陈巍,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陈静怡,女,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卓玉钗配偶陈永官名下位于长乐市金峰镇胪东二路3号金峰弘鑫商住楼C幢206单元房及32杂物间[产权证号:航房权证H字第××号],并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补齐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等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永官名下位于长乐市金峰镇胪东二路3号金峰弘鑫商住楼C幢206单元房及32杂物间[产权证号:航房权证H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执行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  绍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美艳(兼)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存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存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