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汪双兰与杨晓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双兰,杨晓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867号原告:汪双兰,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晓鲁,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徐国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双兰与被告杨晓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双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双兰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双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双兰负担。(免交)审判员 余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方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