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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辖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和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11月15日,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中县人民法院(2016)甘0123民初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并非专属管辖,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的规定,上诉人刘某某的住所地在兰州市城关区。请求依法撤销(2016)甘0123民初38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地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位于兰州煜峰工业园内的土地租赁给上诉人,该土地在兰州市榆中县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姚润泰审判员陈磊代理审判员芦卫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杨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