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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执520号李绍安申请郑素玉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安,郑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安,男,195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郑素玉,女,196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执行的李绍安申请郑素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2016)黔0113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将(2017)黔0113执520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苏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