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振伟、陈冬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振伟,陈冬丽,王现伟,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416号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1号楼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0737884D。法定代表人段红建。委托代理人孙英豪、李娇娇,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伟,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陈冬丽,女,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王现伟,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周口市黄泛区汽车站内交通运输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7238375P。法定代表人娄海振。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伟、陈冬丽、王现伟、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振伟、陈冬丽、王现伟、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安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