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霞与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霞,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初2号原告(执行案外人):魏霞,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128H。法定代表人:李清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宝,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执行人):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愚公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735504722。法定代表人:聂小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霞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魏霞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魏霞负担。审 判 长 王济锋代理审判员 张莎莎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二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