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7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世龙、樊延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龙,樊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340号申请执行人陈世龙。被执行人樊延强。原告陈世龙与被告樊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东南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世龙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樊延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龙未实现债权1192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陈世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34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