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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金明与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明,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1381号原告:赵金明,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木垒县。被告: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1单元1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艾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龙飞,男,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瞻哲,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金明与被告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赵金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明以诉讼准备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计2563元,由原告赵金明负担。审 判 长  郭疆卫审 判 员  李振华人民陪审员  何光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满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