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启群、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304执1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启群、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启群、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既未履行本院(2016)皖0304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启群、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