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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启蓉、胡泽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启蓉,胡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72918-9。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启蓉,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胡泽武,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启蓉、胡泽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争议款5492元。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陈启蓉、胡泽武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陈启蓉于2017年4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争议款12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永审 判 员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茂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