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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孔桂元与谢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桂元,谢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61号原告:孔桂元,女,1966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谢玉红,女,55岁,汉族,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看守所。原告孔桂元诉被告谢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孔桂元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桂元撤回起���。案件受理费1190.00元(原告已缴纳),原告孔桂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王广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