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姜学东等人骗取贷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学东,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杨学兵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终58号原公诉机关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学东,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原审被告单位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营业地:陕西省洛川县土基镇上马村,法定代表人杨学兵。原审被告人杨学兵,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单位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姜学东、杨学兵骗取贷款,被告人姜学东虚开普通发票一案于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6)陕0628刑初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姜学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通过查阅案卷,提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为顺利取得银行贷款,被告人杨学兵、姜学东向银行提供虚构的苹果购销合同及虚假的财务报表用于贷款审查。2014年7月29日,被告单位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向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410万元用于收购苹果,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发放后,该公司未能按借款合同要求将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收购苹果,而是将部分贷款资金用于归还公司在外所欠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归还。截止2015年12月4日,尚有407万元贷款资金逾期不能归还。2014年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达成融资贷款协议。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姜学东为了掩饰其公司与中易果非法融资的真相,在明知孟某1、孟某4等16人与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冒用孟某1、孟某4等人名义从洛川县国家税务局为中易果虚开普通发票16份,金额6900000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伪造的苹果购销合同及虚假的证明文件,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410万元贷款,贷款数额较大而不能按期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姜学东作为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兵的委托,全权负责公司办理贷款的相关事宜,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苹果购销合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学兵作为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公司办理贷款的相关事宜全权委托给公司经理姜学兵,应当对受委托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姜学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通用发票16份,金额69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学兵系自首,被告人姜学东当庭能坦白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对案件定性的辩解并不影响其自首和坦白的认定,故对二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学兵、姜学东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使银行产生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观念,从而为被告单位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贷款,且二被告人对贷款资金没有按申请时的用途去用,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即使二被告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足额担保作抵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也进行了民事诉讼,但并不影响本案骗取贷款罪的成立,故被告人杨学兵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姜学东及其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称,为贷款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瑕疵银行工作人员是心知肚明的,对该辩护意见,仅有被告人姜学东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故不予采信。被告人姜学东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表面上似乎符合虚开发票罪的表现形式,但实质上,本案并未触犯刑法关于虚开发票罪的规范要件,认为被告人姜学东也不构成虚开发票罪,该辩护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罚金20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杨学兵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姜学东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姜学东上诉辩解称,被告人姜学东没有虚构投资项目,其本意即为贷款用于苹果购销,所提供的购销合同不能认定虚构,且为取得贷款提供了足额担保,并且抵押物尚未变现,损失无法认定,因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红雨公司享受国家免税政策,所开具发票中易果公司也未抵扣税款,因此国家税收未受到损失,因此不构成虚开发票罪。经审理查明:骗取贷款罪:2014年1月6日,被告单位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兵在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委托该公司经理姜学东全权代理其在陕西省相关银行办理银行贷款等相关手续,委托期限至2017年1月6日。2014年7月29日,被告单位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向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410万元用于收购苹果,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与杨学兵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单位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抵押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2014年8月1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将410万元贷款全部发放给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该笔贷款的过程中,公司经理姜学东向银行提供了虚构的苹果购销合同及虚假的财务报表,借款合同经杨学兵签字后生效。贷款发放后,该公司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全部用于收购苹果,而是将部分贷款用于归还公司在外所欠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归还。截止2015年12月4日,尚有407万元贷款资金逾期不能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杨学兵于2015年12月10日上午到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桃村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2015年11月2日,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洛川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在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不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清偿不足部分债务由杨学兵、姜淑红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2月4日8时许,洛川县公安局经侦队在工作中发现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7月29日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贷款410万元,涉嫌骗取银行贷款,于当日受理调查。2、立案决定书证明,洛川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4日决定对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骗取贷款一案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2月8日16时许,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和平路派出所民警在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239号百盛购物中心“如家酒店”111号房间内将网上在逃人员姜学东(男,身份证号码370628198110104134)现场抓获。2015年12月10日上午,杨学兵(男,身份证号码370628196512234119)到栖霞市公安局桃村派出所投案自首,自称其在陕西省洛川县涉嫌一起贷款诈骗案。后经网上查询,杨学兵涉嫌伪造合同,2015年12月4日被陕西省洛川县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T6106290109992015120001)。4、公证书一份证明,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兵于2014年1月6日特别授权姜学东全权代理其在陕西省相关银行办理银行贷款等相关手续,全权代理其负责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管理事宜,代理期限至2017年1月6日。该委托合同已经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公证。5、户籍信息证明,杨学兵生于1965年12月23日。姜学东生于1981年10月10日。6、无刑事犯罪(违法)记录检验鉴定通知单证明,经查询检验和鉴定,杨学兵、姜学东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杨学兵、姜学东因涉嫌贷款诈骗于2015年12月4日被陕西省洛川县公安局上网追逃。8、红雨公司410万元贷款资金去向图证明,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410万元贷款资金的去向。9、中国银行洛川县支行2015年12月4日出具的关于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02444341646,2014年8月18日在他行贷款410万元,期限1年,2015年8月18日到期,截止2015年12月4日,该客户尚欠他行本金407万元,该笔贷款已逾期。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情况。11、中小企业资料清单证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的中小企业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的资料种类。12、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以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将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杨学兵、姜淑红起诉至洛川县人民法院,洛川县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13、关于土基红雨果库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说明证明,对洛川县红雨果库现拖欠工资等问题进行处理的相关情况。1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就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10万元所进行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与记结息、提款条件、提款时间及方式、借款资金支付、还款、担保等作出的约定。15、公证书复印件证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经过公证。16、陕西顺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复印件证明,经评估,抵押物房产证所有权估价8060449.00元。17、贷款申请复印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承诺书复印件、委托书及土地评估价格报告复印件证明,经评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估价1213800元。18、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复印件、杨学兵身份证复印件、姜学东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固定资产盘点表复印件、信用信息查询报送授权书及同意函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履历表复印件、杨学兵妻子姜淑红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贷后管理案复印件、关于不良信息情况说明、杨学兵征信系统查询、姜淑红征信系统查询、调查工作底稿复印件、陕西分行信贷工厂现场访问报告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项目信贷提案复印件、陕西省中行中小企业新模式授信项目申报表复印件、授信业务综合拉动情况表、中国银行客户信用等级和债务承收额通知单,证明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为从中国银行贷款所提供的贷款资料情况。19、陕西延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陕延会审(2014)第014号)复印件证明,经审计,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映了该公司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2、201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0、苹果购销合同复印件证明,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的与同某某、孙某某、郭某某、孙某1、汪某某、孟某某、孟某1、雷文涛、任晓东等签订的苹果购销合同的情况。21、嘉兴市场委托销售合同、无锡超市水果购销合同证明相关合同的具体情况。2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明,2015年12月4日从中国银行洛川支行调取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档案一份;流水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2015年12月26日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洛川支行调取姜学东银行流水、梁某某银行流水、王焕彩银行流水、白某1银行流水、孙某2银行流水、李某某银行流水、姜学东银行卡挂失申请书等。2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附件证明,2015年12月4日中国银行洛川县支行协助洛川县公安局查询的孙某某、同某某、郭某某、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25、姜学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挂失申请单、白某1、孙某2、李某某、梁某某、王焕彩、姜学东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贷款资金去向。26、记账凭证、来账业务回单及网银业务回单证明办理相关业务的记录过程。27、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声明书,证明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陕西延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为了配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就已知的全部事项作出声明的内容。29、原审被告人杨学兵供述,2009年他在陕西省洛川县投资建了红雨冷库,主要经营果品冷藏业务,冷库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他委托给了桃村镇东柳头村的姜学东全权负责。2014年7月份左右,因资金短缺,经他同意,姜学东运作在当地的中国银行延安分行贷款410万元,用于2014年度收购苹果,他提供了公司房权证和土地证。贷款获批后,他去洛川县中国银行签了字。其中大约200万元他让姜学东打给他,拿来还2010年建红雨冷库的欠款和2012年做苹果生意赔钱的欠款了。剩下的200万元左右姜学东拿着支配,告诉他说用于收购苹果。这笔贷款2015年8月份到期,后来因冷库经营不善,资金未能回笼,银行贷款没有及时归还,被洛川县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8月19日,他让姜学东给赵某某转账40万元,这是2012年他从他们公司用苹果抵押贷款150万元的还款。后来他还让姜学东给冯绍波转账90万元,用于归还欠款。给白某某的80.3万元是姜学东借的,这笔钱曾经用于归还红雨公司2013年在西安民生银行的贷款本金。他还让姜学东给公司股东于某某打了50万元,这是红雨公司给于某某的分红。30、上诉人姜学东供述,2014年7月份,他代表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收购苹果为由在中国银行洛川支行办理了一笔410万元的贷款。在给银行提供的贷款资料中,伪造红雨公司虚假的苹果购销合同以及2012、2013连续两年和2014年5月份的财务报表,在银行贷款发放以后,他将其中一部分约120万元用于归还公司所欠账务(其中80.3万元打给了白某某,40万元按照法定代表人杨学兵的吩咐打给了赵某某)。剩余的贷款他拿来在深圳市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继续贷款,用那边回来的资金继续归还公司所欠账务、银行利息、民间借贷本金及利息约200万元。剩余约200万元用来给公司收购苹果。红雨公司在中行洛川支行办理的这笔贷款于2015年8月到期,他们公司如今还有407万元的本金逾期尚未归还银行。红雨公司在中行洛川支行办理贷款的资料中,红雨公司的苹果购销合同以及财务报表是他提供给银行的,公司股东是杨学兵和于某某。公司日常具体业务由他负责,他是公司的经理,杨学兵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学兵和于某某平常都不来公司。红雨公司欠银行的利息都是他自己还的,如果当时在银行办理贷款时,银行方面提出财务报表和苹果购销合同是虚假的,他可以不申请办理这笔贷款,但是银行当时没有提出来。31、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4、5月份,红雨果库的姜学东以给果库工人买保险为由借了他的身份证。还有就是2014年7、8月份,姜学东借他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洛川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当时借身份证时,姜学东说红雨果库在洛川中行贷了一笔款用于收购苹果,支取必须以支付果款的名义,用他的身份证办卡是为了从中行取款,这张卡姜学东拿着。两份苹果购销合同上他的签名经他辨认不是他签的,还有上面写的2013年9月和2014年5月分别给红雨果库收购了60万斤的苹果,这个事情他不知道,他没有给红雨果库收购过这批苹果。32、证人同某某证言证明,他2013年至2015年给红雨果库收购了一些次果,每年收购大约10万元的苹果。果库今年欠他9000元的工人工资。红雨果库姜学东找他借他的卡,说是转一下账,然后他收到短信看见卡里转了150万元,一个小时左右,姜学东就将钱转走了,这是2014年8月20日的事情。苹果购销合同上他的签名不是他签的,还有上面写的2013年9月份他给红雨果库收购了45万斤的苹果,2014年5月他给红雨果库收购了50万斤苹果,这个事情他不知道,他没有给他们收购过这批苹果,电话也不是他的电话。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2013年至今也没有找他核实过他与红雨公司之间的苹果购销情况。3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他一直帮红雨果库代收苹果,红雨果库2013年欠他4000元果款未付,2014年欠1万元果款未付,今年欠他35万元果款未付,无欠条,也没有算账。2014年农历4月份,红雨果库的姜某以深圳中易果公司打果款但是必须要代办的银行卡为由借他的身份证去土基信用社办了一张银行卡,过了几天姜某又叫他去信用社照相,照完相他就拿身份证走了,钱他一分钱也没有见。苹果购销合同上他的签名不是他签的,还有上面2013年10月1日至11月1日给红雨果库收购了55万斤的苹果,2014年5月给红雨公司收购了60万斤苹果,这个事情他不知道,他没有给红雨果库收购这批苹果。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2013年至今也没有找他核实过他与红雨公司之间的苹果购销情况。34、证人姜某证言证明,他是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负责开叉车。2014年农历4月份,因他弟弟姜学东说有一笔银行贷款过来,要找几张身份证办几张银行卡,才能把钱支出来,他就找郭某某,当时是他和郭某某本人同时去了土基信合的。卡办出来后他给了姜学东,当时卡上没有钱。35、证人白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他通过洛川中行的同学张某某介绍认识了洛川县红雨果库的姜学东,姜学东说红雨果库需要80万元倒个账,然后他就给红雨果库姜学东借了80万元。8月19日,姜学东又将这80万元给了他,付利息3000元。36、证人孟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红雨果库的姜学东说他从深圳市中农易果那里贷了些款,要用他的身份证在中国邮政办理银行卡,倒一下资金,他就借给了姜学东。苹果购销合同上面他的签名不是他签的,但是在2013年他给红雨果库收购过苹果,收购了也就是合同上写的大约28万斤的苹果,但是收购价格没有合同上那么高。37、证人孟某1证言证明,红雨果库的姜学东2014年的时候借过他的身份证在邮政银行办过一张银行卡,当时说要用办的卡在深圳市中农易果供应链公司贷款倒账,他就借给姜学东用了。苹果购销合同上他的名字是他签的,收购了也就合同上写的大约35万斤苹果,但价格没有合同上那么高。38、证人孙某1证言证明,他2013年、2014年给红雨果库收购过苹果,但从来都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和合同。姜学东曾经借过他的身份证,说要办张银行卡准备转个账,他拒绝了。39、证人汪某某证言证明,他每年都给红雨果库的姜学东收购苹果,每年大概40万斤。他给红雨果库收购苹果一直都是口头约定价格和规格,没有任何协议和合同。这份苹果购销合同上的签字不是他签的,电话号码也不是他的。40、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姜学东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共给她转账38.7万元,这些钱部分她拿来还了果农的果款,部分还了姜学东以公司名义借的民间借贷,还有一部分她自己用了。41、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他是烟台栖霞口美口食品公司会计,杨学兵是他公司客户,冯绍波是他公司的经理,冯春亭是冯绍波的儿子。杨学兵2012年、2013年分别在他公司用苹果抵押贷款150万元,当时贷款时说苹果卖了后还他公司的贷款,2014年8月19日的这40万元是杨学兵还他公司的贷款。2014年8月27日、8月28日,红雨果库的经理姜学东分别给冯春亭转了两笔资金,一笔50万元,一笔45万元,这两笔资金都是杨学兵还他们公司的贷款。杨学兵贷款时称为收购苹果,是以个人名义贷款的。42、证人于某某证言证明,他是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不参与管理。他不清楚红雨公司在洛川中行贷款410万元的事情。2014年9月份以后,杨学兵给他打的钱是2013年的借款,不是分红。到2015年初,陆陆续续加起来也有50万元左右。43、证人苏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7月底8月初,红雨果库的姜学东找他说欠刘马果库一点钱,需要20万元周转,十来天还钱,他就借给姜学东20万元。过了十来天,姜学东要他的银行卡号,之后就将钱打到他卡上了。44、证人朱某证言证明,他系中农网公司员工,代管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财务。2014年8月21日、27日,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171万、104.18万元打入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财务账户。这两笔款是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付给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货款。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没有冷库,无法储存收购苹果,就将收购的苹果卖给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从中赚取差价。4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他是中国银行洛川支行的业务发展部主任,主要业务是拓展和营销,还有公司性质的贷款业务。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在他行办理的410万元的贷款是他负责给办理的。这笔贷款期限是一年,还款期为2015年8月18日,目前已逾期。红雨公司2014年7月办理贷款所提供的抵押证书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是真实的,他们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当时没有办法核实,他也不知道是不是真实的。当时办理贷款是红雨公司经理姜学东办理的,贷款资料是姜学东提供的,但最后签字是由他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学兵签的,这也是他行的要求,办理贷款时签订的合同必须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红雨公司在他行办理贷款必须提供他们公司的苹果购销合同以及财务报表。因为红雨公司是以收购苹果办理的这笔贷款,所以这笔贷款的用途只能是用来收购苹果,他当时告诉姜学东这笔钱只能是从红雨公司对公账户上转入收购苹果代办员账户,这样才是收购苹果,要不然就是将这笔贷款改变用途了,就违法了。这410万元贷款,他知道姜学东用其中的80万元还给他同学白某某。这80万元是2014年贷款没有下来,姜学东找他倒80万元,他就介绍了他同学白某某。46、证人樊某某证言证明,土基镇土地所的郭某1和红雨公司的姜学东找他给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做过财务报表,2013年一次做了2012年、2013年两年的财务报表,附注各共11页以及每年四张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当时姜学东说他们公司没有会计,所以找他做账。他是根据姜学东提供的他的银行流水和果库的出入库单,按照银行贷款要求给做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虚假的,报表中的数据都是夸大其词,只是为了应付银行贷款需要。过了一年左右,郭某1给了他2000元,说是2013年给红雨公司做财务报表的报酬。47、证人车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的姜学东找她说要在银行贷款,需做财务报表,让帮忙做一下。她所做的财务报表是虚假的,为了应付银行贷款需要。她给做了三张财务报表,一张是现金流量表,一张是资产负债表,一张是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做财务报表是根据姜学东提供的上年审计报告,按照银行贷款要求给做的财务报表,姜学东给过她几百元报酬。48、证人郭某1证言证明,他和姜学东是朋友,姜学东曾找他帮忙找一个合适的会计,他就介绍认识了樊某某,樊某某按照姜学东的要求给红雨公司做了连续两年的财务报表。过了大约一年左右,姜学东打电话让他给樊某某支付2000元的做财务报表的费用,他就给了樊某某2000元。49、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证明对被告人的讯问程序合法。虚开发票罪:2014年,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川红雨”)与深圳市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果”)达成融资贷款协议,由洛川红雨向中易果以货款的名义汇出保证金,中易果收到后根据所汇保证金金额,按照2:1的比例向洛川红雨(融资)贷款并收取利息。后中易果将保证金及贷款以采购苹果的名义汇入洛川红雨提供的果农名下,洛川红雨通过果农账户提现完成融资过程。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姜学东在明知孟某1、孟某4等16人与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冒用孟某1等人名义从洛川县国家税务局为中易果公司虚开通用发票16份(号码:00795235-00795239;00795982-00795984;00795986;00681964-00681965;00796012;00679406-00679408;00679410),货物名称:苹果,金额69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上诉人姜学东供述,经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兵的朋友于某某的介绍,他同深圳市中易果公司取得联系,他自己联系了中易果公司的乔总(中易果公司在白水县的负责人),同中易果公司达成贷款融资协议,先由洛川县红雨公司向中易果公司以货款的名义汇去保证金,中易果公司按2:1的比例给红雨公司配套资金,作为贷款收取利息,利率为第一季度0.018元,以后更高。中易果公司以向果农收购苹果的名义,将保证金及配套资金(贷款)打入洛川县红雨公司提供的果农个人账户,洛川县红雨公司通过果农个人账户提取现金,用于公司经营。中易果共计向洛川红雨贷款200万元,洛川红雨以果农名义向中易果开具增值税发票(共16份),中易果向洛川红雨开具普通发票(共计37份),洛川红雨、中易果、果农之间没有实际交易,洛川红雨的目的就是以这种形式向中易果融资(贷款)。他向白某1、孙某2等人借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在洛川县国税局开了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发票和苹果没有关系。洛川红雨和中易果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假的,合同中不是他本人签字,是他让中易果代签的。中易果与果农的合同也是假的,果农的签名是他以果农的名义签的。中易果给果农名义上的货款,被他全部提走了,钱转到果农卡上,再由他转到自己的卡上,由他负责支配。2、证人孟某1证言证明,同中易果签订的苹果购销合同是假的,他没有向中易果出售过苹果,合同一事他不知道。中易果支付的45.1万元货款,洛川红雨的姜学东将钱全部拿走了,这是中易果给洛川红雨的贷款,借他的账户转钱。在洛川县国税局开的45.1万元的发票也不是他开的,是姜学东用他的身份证开的。以他的名义开具发票是因为他是果农身份,家里有果园,他与中易果之间没有真实的苹果交易。另外他还将孟某2、梁某某、王焕珍、李某某、白某1五人的身份证借给姜学东开票,转贷款。这五人与中易果之间没有真实苹果交易,这五人对此事不知情。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她丈夫孟某1将她的身份证借给洛川红雨公司的姜学东使用,对转款、开票、签订合同都不知情。她与中易果之间没有真实的苹果交易。4、证人孟某2证言证明,她的身份证借给洛川红雨公司的姜学东使用,对转款、开票、签订合同都不知情。她与中易果之间没有真实的苹果交易。5、证人梁某某证言证明,她的身份证借给洛川红雨公司的姜学东使用,对转款、开票、签订合同都不知情。她与中易果之间没有真实的苹果交易。6、证人白某1证言证明,他同妻子王焕珍的身份证都借给孟某1使用,对转账、开票、签订合同都不知情。他与中易果之间没有真实苹果交易。7、证人孙某2证言证明,曾将身份证借给同村的孟某1使用,她家同中易果没有苹果交易。对转账、开票、签订合同都表示不知情。8、证人孟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姜学东找他借些身份证,说是他们公司倒账用,他就将雷某某、孟某4及他父亲孟某3的身份证借给姜学东,他父亲没有同中易果进行过苹果交易,对转账、开票、签订合同都表示不知道。9、证人雷某某、孟某3、孟某4等人证言证明,曾将身份证借给孟某某,孟某某借给洛川红雨倒账用。没有同中易果进行苹果交易,对转账、开票、签订合同都表示不知情。10、证人毕某某证言证明,洛川红雨的姜学东曾借他的身份证使用,对转账、开票、签订合同都表示不知情。他与中易果之间没有真实苹果交易。1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她没有给中易果出售过苹果,也没有开过税票。在2014年9月份,曾将身份证借给姜学东使用,姜学东借身份证时说是倒些款。12、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在2014年9月份,曾将身份证借给姜学东使用,姜学东借身份证时说是倒些款。13、证人白某3证言证明,他没有给中易果出售过苹果,也没有开过税票,也没有收到过中易果给的90万元货款。只是2014年在姜学东公司打工期间将身份证借给姜学东使用了,姜学东借身份证干什么他不知道。14、证人朱某证言证明,洛川红雨公司向中易果汇款两笔共计275.18万元,是中易果收购的苹果卖给洛川红雨公司,洛川红雨公司付给中易果的货款,洛川红雨大概还欠中易果190万元。2014年8月21日洛川红雨汇来的171万元是中易果收购了孟某2的48万的苹果、雷某某的47.6万苹果、孟某1的45.1万苹果、孟某3的49.3万苹果,以上四笔中易果是2014年4月28日付给果农的。8月27日,洛川红雨打的104.18万元,是中易果收购了梁某某、王焕彩、白某1、孙某2、李某某几个人的苹果,中易果是2014年8月27日和28日付给他们苹果款的。中易果没有给洛川红雨配套资金,中易果收购的苹果都是有合同的,作为财务人员他只能看到账面往来,他对收购苹果的真实性无法确定。15、深圳市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资料证明深圳市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确实存在。16、深圳市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供货合同证明,2014年4月27日、8月22日,洛川红雨公司向中农易果分别购买苹果1971668元和2041800元。(经姜学东辨认,不是他本人签字,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虚假合同)17、深圳市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及交收确认单证明,(合同9份,确认单10份)中农易果分别向果农孟某2、雷某某、孟某1、孟某3、李某某、白某1、王焕彩、孙某2、梁某某采购苹果的合同。(经果农本人辨认,为虚假合同)18、深圳市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收购发票证明,姜学东借孟某1等9人身份证所开的销售发票(在中农易果是采购发票)经果农本人辨认,没有苹果销售事实,是虚开发票。19、深圳市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和来账业务回单及网银业务回单证明,洛川红雨公司向中易果有汇款记录,中易果向果农有汇款记录的事实。(间接证明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有资金往来融资的事实。)20、资产查询结果证明,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4月20日,深圳市中农易果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明细。其中洛川红雨于2014年12月8日付利息11400元。2014年12月23日付利息11600元。2015年1月2日付利息10800元。2015年2月6日付利息20万元。2015年2月17日付利息20万元。2015年3月16日付利息10600元。2015年3月18日付利息2万元。(证明中易果向洛川红雨融资贷款收取利息的事实。)21、邮政储蓄银行洛川县支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果农梁某某、王焕彩、白某1、孙某2、李某某、孟某4、李某2、白喜合等人银行交易记录(经果农本人辨认,没有收到该笔汇款,银行卡由姜学东实际掌控)22、洛川县国税局代开发票记录及明细证明,姜学东所借的孟某1等16人的身份证,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洛川县国税局虚开通用发票16份,价值690万元。(没有白某3、毕某某、孟某4、李润玲的发票)24、洛川县国税局信函证明,有毕某某、白某3、李润玲、孟某4开票的开票时间、票号等电子信息,但没有找到原始凭证,特此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伪造的苹果购销合同及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410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杨学兵、姜学东作为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在办理贷款的相关事宜过程中,伪造苹果购销合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学东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票面金额高达69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姜学东关于骗取贷款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姜学东伙同他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通过银行贷款审查程序,骗取贷款金额高达410万元,虽提供相关担保,但其行为已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姜学东关于虚开发票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虚开发票行为严重破坏税务管理秩序,虚开发票罪不以税收损失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评价标准,因此姜学东辩解不构成虚开发票罪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建理审判员 梁 懿审判员 贾玉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