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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永红与雷薪存、伏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红,雷薪存,伏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606号原告:李永红,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峰(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134201610102545,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薪存,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伏万林,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李永红与被告雷薪存、伏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永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共计1055500元;2、判决二被告依照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滞纳金及惩罚性违约金至本息还清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与原告通过凉山州汇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雷薪存向李永红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为月息1.85%,伏万林以自有不动产为其提供1200000元的抵押担保。双方经过协商于2016年9月8日重新达成《债权债务确认书》,但现在被告未能及时还款,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明确该合同签订地为西昌市,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就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约定管辖,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已在协议中约定由西昌市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因履行该协议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据此,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