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州兴盛龙运输有限公司与林新、杨本波、原审被告潘晓亮、程心婷、高方兵、福州市展信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兴盛龙运输有限公司,林新,杨本波,潘晓亮,福州市展信贸易有限公司,高方兵,程心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兴盛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东三环路盛辉监测站。法定代理人:邓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先,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辉,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新,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平原镇燎原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周端,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本波,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江陵镇千宁村。原审被告:潘晓亮,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南通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圣印,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州市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78号太阳综合楼九层F写字楼。法定代理人:董德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至育,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华,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方兵,男,1989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堡子镇高家湾村。原审被告:程心婷,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光明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兴盛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新、杨本波、原审被告潘晓亮、程心婷、高方兵、福州市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部分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林守霖审 判 员 杨淑艳代理审判员 陈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唐巧灵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