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封万诉万源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封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702行初56号起诉人:陈封万,男,生于1934年12月18日,住万源市。2017年5月1日,本院收到陈封万的起诉状,以万源市人民政府对陈封万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要求:“一、万源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送达法律文书,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强制执行”,倚仗权力“非法暴力”侵害人身权、财产权行为违法。二、万源市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胡吉陶等人乘人之危,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强制原告签订万东改第398号“征收与补偿协议”。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无效。三、判令被告对原告“采取暴力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精神伤害,砸毁房屋336.27㎡(其中商业用房178.84㎡)住宅157.43㎡,依法侵权赔偿。”经审查,针对陈封万的请求,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万房征办[2017]2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列》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第二条关于:“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列》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封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柏 健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谭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琳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