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韩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韩会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韩会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8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62号。法定代表人任立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完庆中、杨亚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会敏,女,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诉被韩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