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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卫泽与西安海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泽,西安海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643号原告:王卫泽,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海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王卫泽与被告西安海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卫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卫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