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辖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金霞、海南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与杨克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霞,海南铭顺投资有限公司,杨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辖终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霞,女,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张金霞,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克文,男,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上诉人张金霞、海南铭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克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6民初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金霞、海南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该裁定书,本案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理由是:一、一审法院以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昌江黎族自治县为由认定其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该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二、本案中张金霞的居住地在海口市龙华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张金霞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杨克文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张金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6万元,海南铭顺投资有限公司对张金霞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杨克文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昌江黎族自治县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冬燕审 判 员 陈海珍审 判 员 黄心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高 云书 记 员 符国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