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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龚声良、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声良,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龚声良,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官丽华,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声良与被执行人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声良与官丽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龚声良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1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文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