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荣坤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陈晓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平荣坤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陈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58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荣坤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文田村。法定代表人:范启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晓明,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江西省瑞昌市(明发玻璃)。关于福建南平荣坤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