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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15号。法定代表人:常建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荣,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涉及案件标的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执行费4443元,合计307343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荣的银行存款31904.96元,因冻结的存款不足清偿案款,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