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9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起诉人彭道友诉罗世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道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462号起诉人:彭道友,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2017年5月3日,本院收到彭道友的起诉状。起诉人彭道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合同款117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罗世海于2014年4月租赁原告一台75型雷沃挖掘机在屏山县富荣镇修路,共计租赁费217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1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10日内归还原告,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因此本案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彭道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成相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