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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影与杜勇祥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影,杜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王影,女,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杜勇祥,男,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王影与杜勇祥(2016)吉2403民初1891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杜勇祥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杜勇祥长期不在家,使本次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王影发现被执行人杜勇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杨武杰审 判 员 肖秋龙代理审判员 张   立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建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