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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红梅、刘彦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红梅,刘彦岗,邢小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梅,女,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岗,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宅,河北旭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小兵,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庆安县。送达地址:肃宁县尚村镇正大货站。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红梅、刘彦岗因与被上诉人邢小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6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所作判决非一审原告诉求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6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红梅、刘彦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 娜审 判 员  余志刚代理审判员  代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