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389李家乐与赵同美、马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乐,赵同美,马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389号申请执行人李家乐,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赵同美,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马尚琴,女,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家乐与被执行人赵同美、马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同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家乐2万元。二、被告马尚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赵同美追偿。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同美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银行存款。查询不动产及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相关财产信息,于2017年5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结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