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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22杨永德与彭守侠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永德,彭守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122-2号申请人:杨永德,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彭守侠,女,68岁,汉族,农民,住徐州市东山区。申请人杨永德与被申请人彭守侠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苏0312财保1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彭守侠债权11万元。申请人杨永德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彭守侠债权11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潘韵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