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22杨永德与彭守侠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永德,彭守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122-2号申请人:杨永德,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彭守侠,女,68岁,汉族,农民,住徐州市东山区。申请人杨永德与被申请人彭守侠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苏0312财保1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彭守侠债权11万元。申请人杨永德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彭守侠债权11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潘韵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