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与万宝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万宝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868号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民西街600号。法定代表人:智学东,处长。委托代理人:邬立军,男,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万宝,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诉被告万宝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雨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