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柴富尊、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富尊,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柴富尊,女,汉族,1949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深州市。被执行人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翟营大街神兴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本院依本院在执行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在河北省内丘县福海花园11号楼4单元有房产有17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位于河北省内丘县福海花园11号楼4单元房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变卖及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二、查封期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长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