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114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戴福申、张温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福申,张温洁,王茂枢,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14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戴福申,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张温洁,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王茂枢,男,1955年7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郭溪泰康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7741-7。法定代表人张温洁。关于申请执行人戴福申与被执行人张温洁、王茂枢、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0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25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温洁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或极少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泰康路24号的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1月3日),但该房地产已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1402万元,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即非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名下牌号浙C×××××五菱牌汽车及王茂枢名下牌号浙C×××××丰田牌汽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1月3日)并录入布控系统,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张温洁、王茂枢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作出罚款决定,2017年2月16日将被执行人张温洁、王茂枢、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随后,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02执114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