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邓吉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吉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吉海,男,1961年7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住桓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吉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吉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16时53分许,被告人邓吉海酒后驾驶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顺柳泉北路桓台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桓台县寿济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吉海被查获时抽取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9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吉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吉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邓吉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吉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军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