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叶刚与余继平、黄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刚,余继平,黄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28号申请人:叶刚,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袁仲斌,建玮(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余继平,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申请人:黄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叶刚与被申请人余继平、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刚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余继平、黄艳名下共有的位于景洪市大沙坝乾江苑128栋-X-X房屋(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号)、被申请人余继平所有的位于景洪宣慰大道87号〈锦绣公寓〉1栋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号)、被申请人余继平所有的位于景洪市曼燕路北侧的房屋(房产证号:景〈私〉房××号)、被申请人黄艳所有的飞度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云K×××××)和被申请人余继平开户于工商银行景洪市牡丹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3×××86)予以保全。申请人叶刚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161903190032842XXXX)提供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已对被申请人余继平、黄艳名下共有的位于景洪市大沙坝乾江苑128栋-X-X房屋(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号)、被申请人余继平所有的位于景洪宣慰大道87号〈锦绣公寓〉1栋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号)、被申请人余继平所有的位于景洪市曼燕路北侧的房屋(房产证号:景〈私〉房××号)、被申请人黄艳所有的飞度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云K×××××)和被申请人余继平开户于工商银行景洪市牡丹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3×××86)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岩 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