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万启超、蒋雪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启超,蒋雪莲,天津万洲商贸有限公司,高润奎,天津市港友线缆有限公司,杨代,天津盛永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4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陶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薇,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立群,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万启超,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万洲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吕永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雪莲,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万洲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吕永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万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油田三号院新兴北科威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9729538-6。法定代表人:万启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永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润奎,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港友线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大港区。被申请人:天津市港友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区中塘镇东河筒村,组织机构代码23925794-0。法定代表人:高润奎,总经理。被申请人:杨代,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盛永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大港区。委托代理人吕永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盛永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南台村,组织机构代码79725771-8。法定代表人:杨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永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万启超、蒋雪莲、天津万洲商贸有限公司、高润奎、天津市港友线缆有限公司、杨代、天津盛永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354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蒋雪莲名下坐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米兰世纪花园50-2-502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蒋雪莲名下坐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世纪花园××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蒋雪莲名下坐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米兰世纪花园50-2-502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