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3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贝佳与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贝佳,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195号之一原告:张贝佳,男,汉族,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音,女,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天府软件园G区4栋12层法定代表人:董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贝佳诉被告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贝佳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贝佳撤回对被告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贝佳负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