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寇汝千与王妮妮、孙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汝千,王妮妮,孙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寇汝千,男。被执行人:王妮妮,女。被执行人:孙义,男。申请执行人寇汝千与被执行人王妮妮、孙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0)庄民初字第47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470元、执行费140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7日将被执行人王妮妮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向阳家园12号3单元2层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记录,车辆无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