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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寇汝千与王妮妮、孙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汝千,王妮妮,孙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寇汝千,男。被执行人:王妮妮,女。被执行人:孙义,男。申请执行人寇汝千与被执行人王妮妮、孙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0)庄民初字第47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470元、执行费140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7日将被执行人王妮妮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向阳家园12号3单元2层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记录,车辆无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