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孙庭亭冯小萍与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萍,孙庭亭,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1332号原告:冯小萍,女,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孙庭亭,女,1992年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琴玲,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四路2号长寿古镇C区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657479XQ。法定代表人:李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梓辰,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小萍���孙庭亭与被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冯小萍、孙庭亭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小萍、孙庭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萍、孙庭亭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冯小萍、孙庭亭负担。审判员 游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