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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联辉、罗锦娟等与珠海市正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联辉,罗锦娟,珠海市正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744号原告:杨联辉,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玲,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锦娟,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玲,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正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井岸镇美湾西一区31号一楼44号、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5202217T。法定代表人:周敏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联辉、罗锦娟诉被告珠海市正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联辉、罗锦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联辉、罗锦娟负担。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敏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