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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兴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兴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赭山东路汽车部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141134-1。法定代表人:陈黎鸿,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兴顺,男,195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兴顺银行存款46020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