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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为礼与仁怀市通达货运部、遵义兴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为礼,仁怀市通达货运部,遵义兴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北京海山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华电东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394号原告:张为礼,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阳,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系原告儿子。被告:仁怀市通达货运部,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司市盐津街道二桥小区。经营者:徐旭东,该企业负责人。被告:遵义兴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凉水井货运部简易房40号。法定代表人:刘亚洲,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海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南里。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华电东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路庄村顺沙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永堂,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素平,女,1974年11月27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张为礼与被告仁怀市通达货运部、遵义兴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北京海山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华电东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为礼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为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张为礼负担。审 判 长  曹斐代理审判员  徐明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鲁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