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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徐海霞申请执行李润杰、李正杰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霞,李润杰,李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徐海霞,女,1976年6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李润杰,女,1981年4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正杰,女,1974年9月10日生。徐海霞申请执行李润杰、李正杰健康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豫1224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