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陕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318号原告:陕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第4幢2单元9层20903室。法定代表人:钱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有民,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章贵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琰,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原告陕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计1185.50元,由原告陕西金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