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叶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叶勇,杨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32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上栗县。法定代表人刘祝萍,主任。被执行人叶勇,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杨娇,女,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栗卫计征决【2016】第50306号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栗卫计征决【2016】第50306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上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二执行人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24269元的栗卫计征决【2016】第50306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栗计生征决【2016】第50306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金良审判员 易建军审判员 黎定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