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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望祥申请执行杨圭学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望祥,杨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望祥,男,汉族,1942年12月10日生,中铁十局退休工人,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杨圭学,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生,三穗城关一小退休教师,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望祥与被执行人杨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4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杨圭学偿还到期借款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17年4月11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杨圭学退休金,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望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4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木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