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与成都金轩食品有限公司、廖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成都金轩食品有限公司,廖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662号原告: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代友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金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廖小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廖小明,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轩食品有限公司、廖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3元,由原告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唯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