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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与成都金轩食品有限公司、廖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成都金轩食品有限公司,廖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662号原告: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代友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金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廖小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廖小明,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轩食品有限公司、廖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3元,由原告四川绿岛油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唯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