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钱升发与吴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升发,吴凯,钱升发,吴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35号申请人:钱升发,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岩松小区。被申请人:吴凯,男,1988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孙吴县格林美景。申请人钱升发于2017年5月3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凯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某支行的存款150,000元,申请人钱升发以其名下的房产两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其名下的房产两处,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钱升发名下的房产两处,该房产证编号为: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0******号,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0******号,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