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杨永平、叶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平,叶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563号申请林秀云,女,汉族,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紫云岗*号*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永平,男,汉族,1959年7月25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叶璐,女,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南平市延平区。关于林秀云申请执行杨永平、叶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