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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辖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盘文明与云南金丰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盘文明,云南金丰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辖2号原告:盘文明,男,1975年9月5日生,瑶族,住河口县北山新区。被告:云南金丰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口县滨河路金帝酒店*楼。法定代表人:李达,职务:执行董事。原告盘文明与被告云南金丰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盘文明诉称:2015年12月23日,其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公园首府”项目3幢1单元602号房,约定采取首付款及剩余款项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其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2016年银行即将放贷时,被告的项目停工,银行随即停止放贷。停工以来,被告杳无音讯。合同约定交房时间2016年9月30日已过,被告已构成实际违约。故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由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50974元并支付违约金104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107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盘文明系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何玉琼审判员  何为芬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 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