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执行陶明海与百利诺公司、周忠平、李金秀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明海,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忠平,李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第520号申请执行人陶明海,男,生于1957年9月2日,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忠平,男,生于1972年08月15日,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李金秀,女,生于1974年06月12日,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陶明海与百利诺公司、周忠平、李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百利诺公司、周忠平、李金秀至今未履行(2016)鄂0683民初24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将被执行人百利诺公司在枣阳市四方工业园有地号为xxxx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百利诺公司在枣阳市四方工业园地号为xxx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百利诺公司自地产被查封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清偿所欠债务。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合 祖审判员 惠 宁审判员 檀军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