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某行政非诉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国土资源局,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707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执行义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某行政非诉案由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7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