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邢明旺、李东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明旺,李东正,李成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406号申请人:邢明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东正,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成友,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明旺诉被告李东正、李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36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东正、李成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李东正、李成友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源:百度“”